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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爱心救助协会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制定,并按条例由理事长承担第一法人代表职责。
    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甘南爱心救助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协会是全州慈善性、非营利性纯民间法人社会团体。以具有真诚和奉献精神并具备慈济条件和能力的各行业、各阶层人士或单位结合而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地方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科学、合法、公开地组织所有志愿者为社会、为他人提供救助,救助由于天灾人祸造成的特贫、失学,救助孤寡者(包括孤居僧侣)生活;资助寺庙三宝修缮;宣传参与救助的部门和人士,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奉献爱心。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业务主管,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协会暂定地址:甘南州政协文史委。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协会员及志愿群体和个体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接受州内外及国内外各机构、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开展安老助孤、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工作。
   (二)举办慈济交流,传递慈善信息,不定期的创办《甘南爱心信息》会刊(藏汉两文合刊)。
   (三)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会员及志愿者的建议和要求,保证会员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内容健康、有益的献爱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和个人会员。在协会创始期间,对本会创办或慈济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经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协会永久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和特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慈善意识和一定的资助能力。将德高望重及有突出贡献者聘为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审查其资格;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协会业务室经审查合格者颁发会员证,承认其会员身份。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参加本协会业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查询权;
   (五)有权向本协会推荐救助对象并反映其困难程度,申请救助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热爱本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自觉缴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协会反映社情民情,提供救助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12个月内不与本协会联系或者不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可视为自动离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本协会有权劝其辞退或予以公开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理事长及聘请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州民族宗教局和民政局备案。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代表会员,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仪;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大会提交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六)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聘任各机构主要的负责人;
   (八)制定募捐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公益救助办法,印制和发放会员证书等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和理事两种,常务理事从理事中产生,理事从会员中产生,其名额按业务扩大后的会员人数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常务理事占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占会员人数的五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由理事长利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委理事会议内容和职责由理事长决定并进行工作分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政策和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 于慈济事业;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除特殊情况外,其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岁;
    (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刑事或纪律处罚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除个别为保证工作持续性需要保留外,其余任期五年。换届情况报州民族宗教局和州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指导会期,会后检查各项决仪规定的落实情况;
    (三)闭会期间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负法人职责;
    (四)广交朋友,宣传本协会宗旨,争取多方资助;
    (五)必要时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主关部门和业务部门汇报协会有关情况;
    (四)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资金运行情况。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及社会团体资助;
    (三)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资金的使用原则概括起来为“安老、扶幼、助学、济困、修缮”,即:
   (一)天灾人祸造成的孤寡老人;
   (二)贫困或失去双亲无人抚养的失学儿童、老僧侣;
   (三)贫困优秀人才深造、升学的;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意外受损的;
   (五)寺庙三宝修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募集管理制度和资助管理制度,并建立会员监督制度,实行会计审核制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编制团体代码。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制度,坚持自愿、透明、奉献原则;接受合法全体会员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要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核查;个人名义捐赠、资助的,不定期的在会刊上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财产、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违者照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运用特定资金支付办公费用和配备办公设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部门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自行解散或者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州民族宗教局审查同意,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资金、财产在州民族宗教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交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慈济事业,并向会员书面公布终止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甘南藏族自治州爱心救助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救助协会各项救助活动顺利开展,依据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基金管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设立财务帐户,进行严格地财务管理。
    第二条   本会基金管理组负责向理事会及理事长定期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并向本会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条   凡是资助的,不分来自国内外,个人和团体一律足额报帐,注明其资金的定向项目(比例),不得有任何遗漏,转移等情况。
    第四条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实行钱、权、帐分开的原则,财务印鉴、审核人印章由个人保管;办理现金、银行收付、结算业务;对各种往来、收支款项(包括有价证券、凭单)及时报帐,定期结算,做到手续合法,立项完备。
    第五条   本会大额使用资金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各项开支一律坚持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人“一支笔”审核签发制度,任何个人不得乱开口子或挪作他用。
    第六条   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转移、变价、处置管理等手续,负责资产的清点、处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帐物相符。
    第七条   财务人员需要调动或离职,应提前两个月向理事长报告,准许后必须与接管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交接手续(包括财产)。
    第八条   爱心救助协会常驻工作人员报酬以每人实际出勤天数申报,参照各地经验结付。
    第九条   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爱心救助协会
                            二 0 0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爱心救助协会创始资金

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甘南藏族自治州爱心救助协会创始基金”简称创始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所在地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其资金待甘南藏族自治州爱心救助协会成立后余数总额转入本会帐目。
    第三条   创始基金已设立专门帐户,指定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创始人审批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筹备委员会的监督、稽核。
    第四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即为本会创始人。
    第五条   创始基金捐款(包括实物)者为本会筹建人员以及社会志愿者,不限国家、民族、信仰以及法人和自然人。
    第六条   创始资金的用途
    (1)成立甘南藏族自治州爱心救助协会的工作开支(包括办公设施,工作用品、宣传品编写和印制等)。
    (2)除第一项开支外, 用余额开始确立第一批救助对象并进行本会第一次救助。
    第七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应有一贯热心参与和真诚支持公益事业的形象以及为社会公认的经济成效。凡个人捐助金额达500元以上则有权成为本会的自然会员,若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团体捐助金额达5000元以上则该团体的法人代表出任本会理事。该人可否成为永久理事,接替人是谁等事项均由该机构或团体自行决定,交由甘南藏族自治州爱心救助协会理事会确认。
    第八条   创始基金捐款者自本会正式成立后,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创始基金捐款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隐匿姓名; 
    (2) 有权委托他人办理捐款事宜;
    (3) 有权以本会创始人的名义参加国内外慈善活动。
    (二) 义务
    自负捐助资金,来源正常之责任。
    第十条   创始基金捐助者个人和社会团体也可以志愿捐助,待本会资金基数扩大后,可按契约返还一定的捐助资金。
    第十一条   本创始基金的全部事宜将(甘南藏族自治州爱心救助协会)成立后,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爱心救助协会
                            二 0 0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爱心救助协会资助办法

     

    为了全面搞好各项慈善资助工作实施的科学、合理、公平、透明,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爱心救助协会章程》有关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关于对孤寡老人和特贫户的资助
   (一)通过本会两位以上会员进行模底调查,初步确定资助对象,争取当地政府的意见,做到群众公认,领导满意的基础上,填报《甘南爱心救助协会资助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二)经过理事会核实情况和理事会议确定其为救助对象后,根据资助能力和需要按甲、乙两种等级档次列入资助计划。
   (三)本会对救助对象不作终身承诺,以事态的发展而实行相对保持、增加、减少、终止制度。
   (四)本会在无法保障救助资金或者难以维持其满足资助对象时,本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适当补助。
   (五)已经享受国家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和个人正在资助的,均不属于本会资助的对象。
   (六)凡被本会列入资助对象的孤寡老人和特贫户发放资助时,其享受者授派代领人限期领取,也可通过当地邮局向本人或者代领人汇款。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必须向本会回付本人盖章、签名的收条或者汇款单等作帐凭证。
    第二条   关于资助贫困学生
   (一)资助对象为已经考入各类大专院校及高中特殊专业的贫困学生。
   (二)申请资助对象必须有本会两名以上会员推荐,书面真实反映困难程度,填报《甘南爱心救助协会资助申请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三)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向本会提交:(1)书面申请,反映真实情况;(2)录取通知书和学生证复印件。
   (四)本会通过所在学校和原籍政府再作进一步核实该学生的家庭及学习表现等情况。
   (五)凡享受了本会资助的本科生和专科生毕业之后,欢迎其有志者自愿向本会进行募捐或者发动他人、社会团体争取募捐,为进一步滚动式发展基金而奉献爱心。
   (六)无正当理由中途放弃学业的,必须向本会退回原资助金额的一半。回避不还者,本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公诉。
   (七)对学生的资助,根据本会资金和需要情况分甲、乙、丙三种等级类型进行补助,并保证其渡过一定期限内的难关。
    第三条  关于寺庙修缮和僧人的资助
   (一)本会将历史悠久、文物遗存量大、具有继承价值和旅游价值,长年失修毁坏严重而至今未能得到修缮的,可列为文化救助对象。
   (二)对居寺僧人中的特别贫困僧和年迈孤寡,无人抚养的进行适当生活和就医补助。
   (三)人才紧缺的寺院,进行僧侣修习佛法和深造文化等培训班的,本会进行适当资助。
   (四)对继承宗教遗产(三宝)的补助实行量力而行。根据州内各地寺院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详情适量资助。
   (五)对特困僧和文化培训的救助,由本会会员两人以上报告和求助人申请及寺管会证明,经理事会会议确定资助金额和期限。
    第四条   关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资助
   (一)本会资助的对象是因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意外受到严重灾害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集体和私营实体。
   (二)对上述资助对象遭受严重灾害时,本会尽一切努力,既为其救助,又积极争取援助,奉献本会一片爱心。
    第五条   关于资助相关若干要求
   (一)以上四种资助对象中,已经享受国家或者团体、个人资助的不再列入本会资助对象。
   (二)由于本会资助金额少,原享受资助者另外能够争取较多资助的,随时向本会书面提出其脱离时间,如果国家或者其他资助停止,而仍然其生活等方面极为困难时,允许再向本会提出申请。
   (三)本会如果发现有人请求资助时,隐瞒其真实情况,推荐者为情,领取资助的,要求及时如数退回原资助金额。对不退回者本会有权向司法部门提起公诉。
   (四)凡是享受了本会资助的,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姓名、籍贯、事由、金额等情况。
   (五)本会资助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种定期发放。
   (六)资助数额总分甲、乙、丙、丁和特殊五种档次。各档次的金额数量每一年不作变更。如在下一年度保持、增加、减少、免取变化、提前以通讯工具等形式通知所有享受者。
   (七)对资助对象实行志愿者单独资助的社会团体和个人,本会积极参与协调和相关的监督工作,不使资助的资金流失或者挪作他用,但是本会不参与资金的管理和收支工作。

                               

                                 甘南藏族自治州爱心救助协会
                                  二 0 0 四 年 四 月 十 三 日

甘南爱心救助协会 邮箱:Ai@Gn-aixn.com
地址:甘南州政府下院人事社保楼112号 邮编:747000 联系电话:0941-8218860
开户行:农行甘南州分行绍玛分理处 银行帐号:27-361501040000408